冰雪欢乐购物季 商圈圈粉再聚烟火气******
买年货。
□文/摄 本报记者 蔡韬 邢汉夫
在第39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期间,哈尔滨市南岗区商务局联动区内各大型商场,在1月5日至1月27日(正月初六)期间,全面开启“冰雪欢乐购物季”活动。南岗区各大型商场结合各自优势和特点,推出精彩纷呈的系列促销活动,全力打折让利消费者,满足广大市民节日期间购物和娱乐消费需求。
5日,记者在远大购物中心南岗店内看到,商场内人头攒动,市民三三两两在选购心仪商品,各柜台导购热情地为顾客提供服务。“这次活动折扣力度很大,这几天客流量明显回升。”一家女装专柜店员告诉记者。“之前看好了一双鞋,感觉有点贵,这次打完折就能接受了,必须立刻拿下。”刚参加工作一年的小常以自己满意的价格买到了心仪的鞋。
在松雷商厦南岗店,市民孙女士和家人正在选购化妆品。孙女士告诉记者,之前自己买化妆品觉得找代购便宜,但是麻烦也很多。现在正好有打折活动,所以来选购些化妆品,打算过年时送给家人。
记者走访中了解到,在此次“冰雪欢乐购物季”活动中,各大型商场以打折、满减等优惠活动激发消费者购物热情。其中,远大购物中心南岗店推出的“奈思兔meet you恭贺新春”系列促销活动中,商家为VIP顾客定制了“新年照相机”活动,在大年初一至初六期间,消费者只需花1元钱,即可拍摄“新春记忆”照片,每日限量100个。松雷商厦南岗店推出“何所有优品市集”活动,市集上的非遗手工艺品吸引了很多外地游客。“我们这次来哈尔滨,不仅去了冰雪大世界,还买到了喜欢的伴手礼。这里的伴手礼颜值高、设计感强,回去送朋友很有意义。”湖南游客王健笑着说。此外,市集上的绿色粮油、营养生鲜、饮料冲调、特色山珍、健康调味、即食佳肴、醇馥美酒、保健食品等也很受市民和游客的欢迎。
杭州市民李浩陪着老父亲15年后重游哈尔滨,看完雪雕后爷俩来到秋林公司购物。“15年前来哈尔滨吃了秋林红肠,我们一直念念不忘。这次来要多带点回去,正好赶上商场促销,刚刚我们还抽到了幸运奖,老爸很高兴。商场很贴心,还提供免费塑封服务,多买也不怕不好保存了。”李浩说。
作为年轻人的集聚地,凯德广场里,很多大学生在此购物、品美食。商场推出的参与各种竞技活动赢消费券活动,引来很多大学生参加。“我们看完冰雪大世界的烟花秀后来到这里逛街,还吃了涮火锅。通过参与商场举行的活动,还赢得了200元美食券,真是不虚此行。”江苏大学生刘莹开心地告诉记者。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